近日,合川法院第二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追償權案件。被告郭某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被告張某無職業,一直跟隨被告郭某某在工地上共同生活。2016年6月2日,某時代公司作為甲方與劉某某、郭某某作為乙方簽訂《佛山某時代空間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甲方將涉案工程項目的砌體工程、抹灰工程發包給乙方。2016年6月8日,郭某某與某時代公司簽訂《協議合同》,約定涉案工程由郭某某承包,后某時代公司又將涉案工程中的部分拆墻工程轉包給郭某某。2016年7月12日,郭某某雇請的工人陳某某在拆除該墻體過程中因墻體倒塌被砸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2016年7月18日,某時代公司、劉某某、郭某某作為甲方與陳某某家屬作為乙方達成《賠償調解協議書》,約定甲方賠償乙方63萬元。上述協議簽訂后,某時代公司向陳某某家屬支付了賠償款63萬元。后某時代公司向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郭某某及劉某某共同負擔賠償款項,南海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郭某某返還某時代公司代墊賠款441000元。后郭某某提出上訴,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現案件已生效。
某時代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南海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因位于重慶市合川區太和鎮和佛路95號2幢1-3-2號房產系郭某某和張某共同共有,故某時代公司向合川法院請求確認某時代公司的代墊賠款441000元屬于被告郭某某、張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法庭審理中,原告認為被告張某一直隨郭某某一起參與該涉案工程的所有工作,代理被告郭某某收取相關工程款,對該賠償款的形成是完全知情的,該賠償款依法應當屬于二被告的共同債務。而被告郭某某稱該賠償款是其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張某只是幫其做飯,沒有參與具體工程工作。最終,合川法院支持了原告佛山某時代空間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訴求,確認上述代墊賠款441000元屬于被告郭某某、張某的夫妻共同債務。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郭某某所負的侵權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為共同生活等所負債務,夫妻雙方應當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案中,雖然不能證明被告張某直接參與工程方面的工作,但該債務產生于郭某某與張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承包工程的行為系生產經營行為,所得的收益依法屬于郭某某與張某夫妻共同所有,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在無證明存在“夫妻對于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例外情形下,張某從該生產經營中分享了利益,那么也應當對經營行為所致債務承擔責任。
文章標簽:
共同債務
梁律師溫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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