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締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保護和實現,而締約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可能使得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實現。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相關途徑解除合同,那么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情況下如何確定違約責任方的歸屬?重慶律師為您解答:
違約責任方的歸屬問題
對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違約責任如何確定,是出現此種爭議后必須解決的問題。但是由于商品房買賣合同大多屬于格式格式,對于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約定相對比較明確,一旦出現約定不明的情況,我們也可以根據《商品房買賣解釋》的有關規定確定有關損失的計算方法。
《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7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8條第2款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記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另外,在《商品房買賣解釋》對某些違約承擔違約責任的計算則另有規定,具體包括:
1、出賣人惡意違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以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這顯然是針對先賣后抵、一房數賣的行為所作出的懲罰性規定。
2、出賣人存在欺詐行為。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以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嗎的事實或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在治理同樣適用懲罰性賠償。
買房時后悔了,我們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對他人造成損失的,應該承擔違約責任。至于如何承擔呢?商品房買賣合同對于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約定相對比較明確,一旦出現約定不明的情況,我們也可以根據《商品房買賣解釋》的有關規定確定有關損失的計算方法。如果對此有疑問或想了解更多,歡迎與鼎屺律所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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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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