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律師介紹買賣合同的撤銷權是有消失時候的,根據《合同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失: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撤銷權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失。所謂除斥期間,為法定的權利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失的法律效果!逗贤ā返55條第1項所規定的撤銷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失即是對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規定,此規定與《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3條所規定的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除斥期間為一年是一致的。但應當明確起算時間是不同的,《合同法》規定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而司法解釋的規定為“自行為成立時起”。這個規定明確了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在1年內撤銷權人沒有行使撤銷權時該撤銷權則歸于消失,可撤銷合同便絕對有效。
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后,不但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反而明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失。“明確表示”的方式是口頭的或書面的均可。
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后,雖然沒有明示表示放棄撤銷權,但以自己的行為放棄的,撤銷權消失。
只有在滿足相關的規定下,才可以對合同進行撤銷。并且撤銷的一方需要對合同撤銷以后出現的種種后果承擔主要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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