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在我們生活中其實是很常見的,委托合同自雙方達成一致的協議時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當事人實際履行行為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委托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種形式,由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那什么時候委托合同可以終止?一般來說以下幾種情形,重慶律師認為委托合同是可以終止的。
1、委托事務完成。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單方解除委托合同,根據合同法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3、委托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合同。
4、《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本條是指因委托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繼續在享有委托合同的權利范圍內履行義務,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時,委托合同已失去實際存在的意義而自然終止。該條對產生這種原因而終止的委托合同的范圍作了限制性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委托合同可以終止的情形有多種,當然不同的情況下,產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下面重慶律師繼續為您介紹:
法律后果一、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后果二、因委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法律后果三、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合同終止解除權的行使時效
解除權的行使,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手段,但該權利的行使不能毫無限制。行使解除權會引起合同關系的重大變化,如果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長期不行使解除的權利,就會使合同關系處于不確定狀態,影響當事人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履行。因此,解除權應當在一定期間行使。按照本條規定,行使解除權的期限分為兩種情況:
1.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行使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比如,如果當事人約定出現某種事由可以在一個月內行使解除權。那么在合同約定的事由發生一個月后,解除權消滅,當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必須繼續履行。
2.在對方當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行使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人或者違約一方當事人為明確自己義務是否還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行使解除權,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超過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合同關系仍然存在,當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所謂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確定,作為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在收到催告后盡早通知對方是否解除合同。
文章標簽:
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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